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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20區、21區及22區內,有必要防止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進入或維持保護技術型式者,應加以密封。
  2. 依前項規定密封之裝置應能阻擋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進入,或能維持保護技術型式該密封裝置得免為耐壓防爆「d」型或防爆(XP)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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