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20區、21區及22區之配線方法應維持其設備或器具保護技術之完整性。
- 20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 (二)MI電纜,搭配適用於20區或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終端配件,其裝設及支撐能防止終端配件承受拉應力。 (三)於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採用適用於20區或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金屬被覆電纜,且該電纜有氣密性金屬被覆及適合之聚合物材料外皮,並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及搭配適用之電纜封函蓋或終端配件。 二、需可撓連接者,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若可撓連接易遭受油污或有其他腐蝕情況,導線之絕緣應為適用於該情況之類型,或具有適合之被覆保護。 (一)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二)液密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三)符合第五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採用適用於20區之可撓軟線,終端搭配可維持接線隔間保護型式之軟線連接頭。 (四)適用於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可撓導線管、軟管及軟線配件。 三、線盒及管配件應為適用於20 區或第二類第一種場所者。
- 21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 一、符合前項規定之配線方法。 二、線盒及管配件為塵密型,並具有螺紋銜接口供導線管連接,用於內部無導線接續、分接或終端連接,且非裝設於存在金屬粉塵之場所。
- 22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符合前項規定之配線方法。 (二)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無螺紋金屬導線管或塵密型導線槽。 (三)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搭配適用之電纜封函蓋或終端配件。 (四)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或有金屬遮蔽之高壓電纜,搭配適用之電纜封函蓋或終端配件,單一層敷設於梯型、通風底板型或通風槽型電纜架,且電纜之間隔為最大電纜直徑以上。 (五)於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裝設金屬導線管不具足夠抗腐蝕性能時,採用規格相當於號數SCH 80 之PVC 管、廠製彎頭及其附屬管配件。 (六)本質安全「ic」型設備或器具配線應依第五百三十七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辦理。 二、線盒及管配件應為塵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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