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區、21區或22區之電氣與電子設備或器具得採用之保護技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防塵燃:得用於20區、21區或22區。 二、正壓:得用於21區或22區。 三、本質安全:得用於20區、21區或22區。 四、塵密:得用於22區。 五、模鑄構造「mD」:得用於20 區、21區或22區。 六、非引火性電路:得用於22區。 七、非引火性設備:得用於22區。 八、封閉箱體保護「tD」:得用於21 區或22區。 九、正壓保護「pD」:得用於21區或22區。 十、本質安全保護「iD」:得用於21 區或22區。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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