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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52 條
20區、21區及22區之危險物質,在非濃氧情況下,分「群」如下: 一、ⅢC群:可燃性金屬粉塵。Ⅲ C群等同於第二類場所之危險物質E群。 二、ⅢB群:可燃性金屬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ⅢB群等同於第二類場所之危險物質F群及G群。 三、ⅢA群:纖維等固體顆粒,粒徑超過五百微米,可懸浮於空氣中,亦可因自身重量從大氣中沉積下來。ⅢA群環境等同於第三類場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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