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1區裝設增加安全「e」型電動機或發電機,應採用適用於1區者,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之商品標示應有起動電流比(IA/IN)及安全堵轉時間(tE)。 二、電動機應有控制器,其控制器之商品標示應有其所保護之電動機型號、編號、輸出額定功率(以馬力或千瓦特為單位)、滿載電流-起動電流比、安全堵轉時間,及電動機或發電機之特定過載保護型式。 三、連接應採用適用於該電動機或發電機之特定端子。 四、端子箱得為堅固、不可燃之非金屬材質,且箱體內裝有電動機框架與設備接地連接間之內部接地裝置。 五、各種電壓等級之電動機應符合第三章第八節或第八章第六節規定。 六、電動機應有個別過載保護裝置,其跳脫設定或額定值應符合電動機之額定及其過載保護要求。 七、電動機不適用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款及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八、電動機起動期間,其過載保護不得旁接或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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