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0區、1區及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0區: (一)裝設於0區應為適用於0區者。 (二)本質安全器具為適用於與0 區相同氣體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適用於0 區特定之氣體或揮發氣、數種氣體或揮發氣之特定混合物,或數種氣體或揮發氣之任何特定組合,並有適用於0 區之溫度等級者,得裝設於0區。 二、1區: (一)裝設於1區應為適用於1區者。 (二)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與1 區相同氣體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0 區,或適用於1 區特定之氣體或揮發氣、數種氣體或揮發氣之特定混合物,或數種氣體或揮發氣之任何特定組合,並有適用於1 區之溫度等級者,得裝設於1區。 (三)設備或器具有適用於1 區或2 區之正壓「p」型保護技術者,得裝設於1區。 三、2區: (一)裝設於2區應為適用於2區者。 (二)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與2 區相同氣體之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0區或1區,或適用於2區特定之氣體或揮發氣、數種氣體或揮發氣之特定混合物,或數種氣體或揮發氣之任何特定組合,並有適用於2 區之溫度等級者,得裝設於2區。 (三)設備或器具有適用於1 區或2 區之正壓「p」型保護技術者,得裝設於2區。 (四)如鼠籠式感應電動機等內部無電刷、開關機構或類似電弧產生裝置之開放式或非耐壓防爆「d」、非防爆(XP)外殼電動機,得裝設於2區。 四、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ⅡC群環境者,得裝設於ⅡA群或ⅡB群環境;適用於ⅡB群環境者,得裝設於ⅡA群環境。
- 用電設備或器具之安裝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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