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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1區及2區有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得採用可撓軟線配線: 一、連接可攜式照明設備或其他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與其電源電路固定部分。 二、於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廠區,依第五百三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固定配線無法提供固定式或可攜式用電設備或器具必要移動之電路部分,且可撓軟線可透過裝設位置或防護裝置避免損壞。 三、不需進入水池即可移出之電動沉水幫浦,於水池與其電源間之管槽範圍內延伸。 四、進出開放式混合桶或混合槽之電動攪拌器。
  2. 如依前項規定採用可撓軟線配線者,該軟線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用於1區及2區者。 二、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 三、以適用之方法連接至終端或電源導線。 四、採用線夾或其他可確保終端連接不會承受拉力之方法支撐。 五、為連續線段。 六、進入耐壓防爆「d」型或防爆(XP)型線盒、管配件或封閉箱體,可撓軟線終端採用可維持其保護技術型式之軟線連接器。 七、進入增加安全「e」型封閉箱體,可撓軟線終端採用增加安全「e」型軟線連接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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