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0區、1區及2區之密封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封閉箱體內有連接點或用電設備者,應有完整密封裝置,或採用適用於該箱體裝設場所之密封管配件。密封管配件應搭配專屬密封膏,且裝設於可觸及處。 二、密封膏應能使氣體或揮發氣經由密封管配件洩漏之數量極小化,且不受周圍大氣或液體之影響;其熔點應為攝氏九十三度以上。 三、除採用電纜封函蓋或電纜適用之密封配件外,密封完成之密封膏厚度不得小於密封管件之標稱管徑,且該厚度至少為十六毫米。 四、接續及分接不得採用僅作為密封且填充密封膏之管配件。接續或分接之管配件不得填充密封膏。 五、密封管件內容許導線截面積,除該管件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較高填充百分比外,不得超過相同標稱管徑之厚金屬導線管截面積百分之二十五。 六、以MI電纜配線者,其終端配件應採用密封膏加以密封,以防止濕氣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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