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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0區、1區及2區之配線方法應維持其設備或器具保護技術之完整性。
  2. 0區應採用符合本章第七節規定之本質安全配線方法。
  3. 1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符合前項規定之配線方法。 (二)於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廠區,裝設之電纜不易遭受外力損傷者,採用用於1區或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金屬被覆電纜,且該電纜有氣密性金屬被覆及適合之聚合物材料外皮,並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及搭配適用之電纜封函或終端配件。 (三)MI電纜,搭配適用於1區或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終端配件,其裝設及支撐能防止終端配件承受拉應力。 (四)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 (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採用PVC管: 1.埋設於地下,並以厚度五十毫米以上之混凝土包覆,且自管頂至地面之埋設深度為六百毫米以上。 2.地下導線管自露出地面點,或與地面管槽相連接點回推長度六百毫米之管段,以用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連接。 3.附加一條設備接地導線提供導線管系統之電氣連續性及帶電金屬部分之接地。 二、需可撓連接者,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適用於1區或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可撓管配件。 (二)符合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情形,採用適用於1區或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之可撓軟線,終端搭配可維持接線隔間保護型式之軟線連接頭。 三、線盒及管配件應為適用於1區或第一類第一種場所者。
  4. 2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符合前項規定之配線方法。 (二)金屬被覆電纜或有金屬遮蔽之高壓電纜配線,包括以電纜架裝置,並搭配適用之電纜封函蓋或終端配件。 (三)加襯墊密封之匯流排槽或導線槽。 (四)於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裝設金屬導線管不具足夠抗腐蝕性能時,採用規格相當於號數SCH 80 之PVC 管、廠製彎頭及其附屬管配件。如依第五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邊界須加以密封者,1區之配線方法應延伸至2區加以密封,其密封裝置應裝設於該邊界之2區側。 (五)本質安全「ic」型設備或器具之配線: 1.得採用非分類場所之配線方法。 2.配線應依控制圖說指示裝設。 3.簡易器具未標明於控制圖說者得裝設於本質安全「ic」型保護電路,且不會使本質安全「ic」型保護電路與其他電路連接。 4.個別之本質安全「ic」型保護電路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裝設於個別之電纜內。 (2)裝設於每條電路導線皆以被接地金屬遮蔽之多芯電纜內。 (3)裝設於每條電路導線之絕厚度為○‧二五毫米以上之多芯電纜內。 二、需可撓連接者,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金屬可撓管配件。 (二)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三)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四)液密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五)符合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情形,採用適用於2區之可撓軟線,終端搭配可維持接線隔間保護型式之軟線連接頭。 三、線盒及管配件內部在正常運轉下不會有點火源產生者,得採用一般型,並裝設符合2區設備或器具保護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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