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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0區、1區或2區之電氣與電子設備或器具,得採用之保護技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耐壓防爆「d」:得用於1區或2區。 二、正壓「p」:得用於1區或2區。 三、本質安全「i」:得用於0 區、1 區或2區。「i」分為「ia」、「ib」及「ic」型,ia 得用於0 區,ib 得用於1區,ic得用於2區。 四、保護型式「n」:得用於2區。 五、油浸「o」:得用於1區或2區。 六、增加安全「e」:得用於1區或2區。 七、模鑄構造「m」:得用於0 區、1 區或2區。 八、粉末填充「q」:得用於1區或2區。 九、可燃氣體偵測系統:得用於保護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廠區。選用此偵測器作為保護技術者,應將偵測設備之種類、登錄文件、裝設位置、警報與停機準則及校正頻率等,以文件建檔;其裝設之設備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通風不良而劃分為1區,並裝設用於1區危險物質分群及指定氣體或揮發氣之可燃氣體偵測設備者,得採用適用於2區之設備或器具。 (二)建築物內部劃分為2區,或有開口連通2區,不會存在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並裝設適用於1區或2區危險物質分群及指定氣體或揮發氣之可燃氣體偵測設備者,得採用適用於分類場所之設備或器具。 (三)控制盤內部裝有使用或測量易燃性液體、氣體或揮發氣之儀器,並裝設適用於1區危險物質分群及指定氣體或揮發氣之可燃氣體偵測設備者,得採用適用於2區之設備或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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