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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26 條
第三類場所採用可撓軟線配線者,該軟線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適用於第三類場所者。 二、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四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 三、採用線夾或其他可確保終端連接不會承受拉力之方法支撐。 四、終端採用塵密型軟線接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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