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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類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力加熱之設備或器具應為用於第三類場所者。 二、設備或器具以電動機驅動者,該電動機應符合第五百二十二條規定。 三、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應符合第五百二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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