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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三類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之電動機、發電機及其他轉電機機器,應為全密閉無通風型、全密閉管道通風型或全密閉風扇冷卻型。
  2. 第三類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之纖維或飛絮如累積於機器上面、內部或其鄰近區域不嚴重,且機器例行清潔及檢修工作易於進行者得裝設下列規定之一機器: 一、標準開放型機器,且無滑動接點、離心開關或電動機過電流、過載、過熱保護裝置等其他型式開關,或內含電阻裝置。 二、標準開放型機器,且接點、開關或電阻裝置裝設於無通風或其他開口之密閉型外殼內。 三、紡織用鼠籠式自淨電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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