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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515

  1. 1.符合第五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且用於20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若為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且運轉溫度在攝氏一百二十度以下者,或為不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且運轉溫度在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以下者,得裝設於第三類第一種場所。
  2. 2.符合第五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且適用於20區、21區或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若為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且運轉溫度在攝氏一百二十度以下者,或為不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且運轉溫度在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以下者,得裝設於第三類第二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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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目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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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515 條規定:「符合第五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且適用於20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若為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且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