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編章節定位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14 條
- 1.裝設於第三類場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當連續滿載運轉時,其表面溫度不得過高,以防止堆積其上之纖維或飛絮過度乾燥或逐漸碳化而自燃。
- 2.不會過載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其表面最高溫度應為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以下;電動機或電力變壓器等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其表面最高溫度應為攝氏一百二十度以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