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類場所之插座及附接插頭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種場所:插座及附接插頭應能連接可撓軟線內含之設備接地導線,並為用於第一種場所者。 二、第二種場所:插座及附接插頭應能連接可撓軟線內含之設備接地導線,並應確保插入或拔出時無帶電部分暴露。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