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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09 條
第二類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於第一種場所應為適用於第一種場所者。 二、第二種場所: (一)電力加熱之設備或器具應為適用於第二種場所者。金屬外殼包封輻射型加熱器具備塵密功能,且依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得適用於第二種場所。 (二)設備或器具以電動機驅動者,該電動機應符合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三)開關、斷路器及熔線應符合第五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 (四)變壓器、電磁線圈、阻抗線圈及電阻器應符合第五百零五條第二款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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