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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類場所之通風管用於連接電動機、發電機、其他轉電機機器、用電設備或器具封閉箱體者,其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風管應以厚度○‧五毫米以上金屬或相同強度之可燃性材料製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接引進建築物外之乾淨空氣。 (二)外端加裝防護網,以防止小動物或鳥類進入。 (三)有避免遭受外力損傷或生鏽、腐蝕之保護。 二、第一種場所之通風管,包括連接電動機、其他機器、設備或器具防塵燃封閉箱體之管接口,應具備塵密功能。金屬導線管之管接口及接頭,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鉚接並銲接。 (二)螺栓鎖緊並銲接。 (三)熔銲。 (四)其他能達到同樣塵密效果之方法。 三、第二種場所之通風管: (一)通風管及其連接處應緊密結合,以防止可察覺流通量之粉塵進入通風設備或封閉箱體,並避免火花、火苗或燃燒中物質逸出,引燃鄰近累積之粉塵或可燃性物質。 (二)金屬通風管之連接得採用捲封、鉚接或銲接方式。 (三)與電動機等需可撓連接者,得採用密接之滑動接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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