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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類場所之變壓器及電容器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種場所: (一)變壓器及電容器內含可燃性液體者,應僅能裝設於符合第八章第五節第二款規定及下列規定之變電室內: 1.變電室與第一種場所之門窗或其他開口,於牆壁兩側裝設自閉式防火門,並有擋風條等密封裝置能使粉塵進入變電室之數量極小化。 2.通風孔或通風管僅限與外部空氣連通。 3.具備與外部空氣連通之釋壓孔。 (二)變壓器及電容器不含可燃性液體者,應裝設於符合前目規定之變電室內,或為完整組合,包括端子接頭。 (三)變壓器及電容器不得裝設於第二類第一種E群場所。 二、第二種場所: (一)變壓器及電容器內含可燃性液體者,應僅能裝設於符合第八章第五節第二款規定之變電室內。 (二)變壓器不含可燃性液體,且容量超過二十五千伏安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具有釋壓孔。 2.具有吸收箱體內電弧所生氣體之功能,或將釋壓孔連接至可將該氣體輸送至建築物外之排氣管或煙道。 3.變壓器外殼與鄰近可燃物質間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 (三)乾式變壓器應裝設於變電室,或將變壓器之繞組及端子接頭包封於無通風或開口之密閉金屬封閉箱體內,且正常情況下其運轉電壓為六百伏特以下。 (四)電容器應符合第三章第十一節或第八章第七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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