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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類場所之防塵燃封閉箱體與防塵燃封閉箱體間,若有管槽連通者,應採取下列規定之一措施,防止粉塵經由管槽進入防塵燃封閉箱體: 一、永久且有效之密封裝置。 二、水平管槽長度三米以上。 三、垂直管槽自防塵燃封閉箱體向下延伸長度一‧五米以上。 四、自防塵燃封閉箱體水平或向下延伸,與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有具同等效果之管槽裝設方法。
  2. 第二類場所之防塵燃封閉箱體與非分類場所之封閉箱體間,若有管槽連通者,得免密封。
  3. 密封裝置應為可觸及者。
  4. 密封裝置得免為防爆(XP)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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