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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498

  1. 1.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 (二)MI電纜,搭配用於第一種場所之終端配件,其裝設及支撐能防止終端配件承受拉應力。 (三)於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廠區,採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或21區之金屬被覆電纜,且該電纜有氣密性金屬被覆及適合之聚合物材料外皮,並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及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 二、需可撓連接者,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塵密型可撓連接頭。 (二)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三)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四)互鎖型金屬被覆電纜,有適合之聚合物材料外皮,及搭配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終端配件。 (五)符合第五百十條規定情形,採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可撓軟線,終端搭配適用之塵密型配件。 三、線盒及管配件應為塵密型,並具有螺紋銜接口供導線管或電纜終端連接;用於內部有導線接續、分接或終端連接,或裝設於存在E群危險物質之場所,應為適用於第二類場所者。
  2. 2.第二類第二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符合前項規定之配線方法。 (二)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無螺紋金屬導線管或塵密型導線槽。 (三)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 (四)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或有金屬遮蔽之高壓電纜,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單一層敷設於梯型、通風底板型或通風槽型電纜架,且電纜之間隔為最大電纜直徑以上。 (五)於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裝設金屬導線管不具足夠抗腐蝕性能時,採用規格相當於號數SCH 80 之PVC 管、廠製彎頭及其附屬管配件。 二、需可撓連接者,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應依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四、線盒及管配件應為塵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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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承受名詞
  • 名詞
  • 第九十三條條文
  • 名詞
  • 第五百十條條文
  • 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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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498 條規定:「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