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 (二)MI電纜,搭配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終端配件,其裝設及支撐能防止終端配件承受拉應力。 (三)於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採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或21區之金屬被覆電纜,且該電纜有氣密性金屬被覆及適合之聚合物材料外皮,並內含一條符合第九十三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及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 二、需可撓連接者,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塵密型可撓連接頭。 (二)液密型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三)液密型非金屬可撓導線管,搭配適用之管配件。 (四)互鎖型金屬被覆電纜,有適合之聚合物材料外皮,及搭配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終端配件。 (五)符合第五百十條規定情形,採用適用於第一種場所之可撓軟線,終端搭配適用之塵密型配件。 三、線盒及管配件應為塵密型,並具有螺紋銜接口供導線管或電纜終端連接;用於內部有導線接續、分接或終端連接,或裝設於存在E群危險物質之場所,應為適用於第二類場所者。
- 第二類第二種場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一: (一)符合前項規定之配線方法。 (二)厚金屬導線管、薄金屬導線管、無螺紋金屬導線管或塵密型導線槽。 (三)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 (四)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或有金屬遮蔽之高壓電纜,搭配適用之終端配件,單一層敷設於梯型、通風底板型或通風槽型電纜架,且電纜之間隔為最大電纜直徑以上。 (五)於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裝設金屬導線管不具足夠抗腐蝕性能時,採用規格相當於號數SCH 80 之PVC 管、廠製彎頭及其附屬管配件。 二、需可撓連接者,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非引火性現場配線電路應依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四、線盒及管配件應為塵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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