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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4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用於20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二類第一種場所。
  2. 適用於20區、21區或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二類第二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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