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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於列席立法院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與本年度計畫及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備妥資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予以配合分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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