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計總處應依審核會議之審議結果,綜整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融資調度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送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
主計總處應依審核會議之審議結果,綜整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融資調度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送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