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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17

  1. 1.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2. 2.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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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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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第 17 條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