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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17

  1. 1.本設施經營者應將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簽證,並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查核報告書併同決算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年度決算書應以現金基礎編製,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年度決算書格式應載明本設施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預計規劃容納數量、已啟用容納數量、已售數量及已使用(埋葬、存放)數量等資訊,供第一項之會計師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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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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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本設施經營者應將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