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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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