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重點摘要刑法第 172 條之 2 規定意圖影響證人作證而對證人或其家屬實施犯罪者,原犯罪加重至二分之一。
Q · 為了影響證人作證而對他家人動手,會比一般傷害恐嚇罪重嗎?
會。原罪刑度加重至 1.5 倍
依刑法第 172 條之 2,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改變或不為證言,而對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未婚者或其他身分上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施犯罪行為者,依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傷害罪原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後上限拉到四年六個月;恐嚇罪原本兩年以下,加重後拉到三年以下。
如果說 17201 處罰的是「用錢談」,這條處罰的是「用拳頭談」。它的邏輯很直接:你為了影響證人的證言,跑去對證人本人、或對證人的配偶、父母、小孩、兄弟姊妹、岳父母、未婚妻、甚至同住的家人動手動腳、恐嚇、傷害、毀損,你本來犯什麼罪就加重一半。重點在「加重至二分之一」這個機制:你打傷證人的媽媽構成傷害罪,本來三年以下,因為目的是影響作證,刑度天花板直接拉到四年六個月。而且這個保護範圍非常廣,從直系血親到「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連男女朋友、長期同居伴侶、甚至被照顧的長輩都可能落在裡面。立法者認為這種「不直接打證人,打他家人逼他退縮」的操作更可惡,因為它利用了證人最不願意犧牲的東西。
中華民國刑法第 172 條之 2 為妨害司法罪章下的加重處罰規定,針對「意圖影響證人作證」而對證人本人或其廣義家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未婚者、密切利害關係人)實施犯罪行為者,將原犯罪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建構證人保護的完整防護網。
實務見解傾向採廣義解釋。長期穩定交往、同居、有共同生活事實的情侶通常會被認定在保護範圍內。判斷關鍵是「密切性」而不是法律形式上的關係。未婚但同居五年以上,或公開交往多年雙方家人都認識,都可能被認定。
會。本條加重的是「所犯之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本身是犯罪,加重後刑度從二年以下變成三年以下。動手打人會加重傷害罪,發恐嚇訊息會加重恐嚇罪,毀損東西會加重毀損罪,每一個都是本條適用範圍。
刑度上限往上加五成。例如本來五年以下變成七年六個月以下,本來兩年以下變成三年以下。不是把刑度減半,是把上限拉高五成。
2025 年新增妨害司法加重條款,對證人或其廣義家屬施加犯罪行為以影響作證者,原罪加重 1.5 倍。
雖非法律形式上的親屬,但生活密切到能影響證人決定者,例如長期同居伴侶、被扶養長輩、密友。
172-1 是「用錢談」(行求期約交付不正利益),172-2 是「用拳頭談」(實施犯罪行為),兩條的對象範圍和處罰機制完全不同。
保存所有騷擾證據按時間軸記錄 → 向承辦檢察官報案具體指出與作證關聯 → 聲請證人保護法保護措施。
原犯罪刑度上限 × 1.5。例如恐嚇罪 2 年以下 × 1.5 = 3 年以下;傷害罪 3 年以下 × 1.5 = 4 年 6 個月以下。
關鍵證據是時間點(案件繫屬後突發)和對象選擇(不是隨機而是證人特定關係人),檢察官會主動連結這兩條線索推定意圖。
依刑法第 80 條,依加重後刑度上限算。加重後 4 年 6 個月者時效 10 年;加重後 7 年 6 個月者時效 20 年。
普通恐嚇罪 2 年以下,本條加重後 3 年以下。差別在你是否有「影響證人作證」的意圖。
若施壓是黑道組織集體行動,可疊加組織犯罪加重,刑度暴漲。實務上會競合擇一從重。
| 比較面向 | 刑法 172-1(賄賂證人) | 刑法 172-2(脅迫證人) |
|---|---|---|
| 施壓手段 | 行求、期約、交付不正利益 | 實施犯罪行為(恐嚇、傷害、毀損等) |
| 對象範圍 | 限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通譯本人 | 證人本人 + 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旁系血親、二親等姻親、家長家屬、未婚者、密切關係人 |
| 處罰機制 | 獨立罪刑(具體年度) | 依所犯之罪加重二分之一 |
| 刑度天花板 | 固定上限 | 視原犯罪而定,可能極重(例如殺人罪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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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確保國家司法權得以公正行使。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確保國家司法權得以公正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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