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2-2 條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傳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傳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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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72 條之 2 規定意圖影響證人作證而對證人或其家屬實施犯罪者,原犯罪加重至二分之一。
Q · 為了影響證人作證而對他家人動手,會比一般傷害恐嚇罪重嗎?
依刑法第 172 條之 2,意圖使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改變或不為證言,而對其本人、配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未婚者或其他身分上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施犯罪行為者,依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傷害罪原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後上限拉到四年六個月;恐嚇罪原本兩年以下,加重後拉到三年以下。
白話解讀
如果說 17201 處罰的是「用錢談」,這條處罰的是「用拳頭談」。它的邏輯很直接:你為了影響證人的證言,跑去對證人本人、或對證人的配偶、父母、小孩、兄弟姊妹、岳父母、未婚妻、甚至同住的家人動手動腳、恐嚇、傷害、毀損,你本來犯什麼罪就加重一半。重點在「加重至二分之一」這個機制:你打傷證人的媽媽構成傷害罪,本來三年以下,因為目的是影響作證,刑度天花板直接拉到四年六個月。而且這個保護範圍非常廣,從直系血親到「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連男女朋友、長期同居伴侶、甚至被照顧的長輩都可能落在裡面。立法者認為這種「不直接打證人,打他家人逼他退縮」的操作更可惡,因為它利用了證人最不願意犧牲的東西。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 172 條之 2 為妨害司法罪章下的加重處罰規定,針對「意圖影響證人作證」而對證人本人或其廣義家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未婚者、密切利害關係人)實施犯罪行為者,將原犯罪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建構證人保護的完整防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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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72 條之 2 規定什麼?▾
對證人或其廣義家屬施加犯罪行為以影響作證者,原罪加重至 1.5 倍。
Q2「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包含哪些人?▾
實務採廣義解釋,含長期同居伴侶、未婚但公開交往多年的情侶、被扶養的長輩、甚至共同經營事業的密友。
Q3加重至二分之一是什麼意思?▾
刑度上限往上加五成。例如本來三年以下變成四年六個月以下。
Q4證人的女朋友被恐嚇,能適用本條嗎?▾
如有長期穩定交往或同居事實,實務傾向納入保護範圍。判斷標準是密切性而非法律形式。
Q5只是發訊息恐嚇沒動手也會被加重嗎?▾
會。本條加重「所犯之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本身就是犯罪,加重後刑度從兩年以下變三年以下。
Q6怎麼證明對方是「為了影響作證」?▾
關鍵證據是時間點(案件繫屬後出現的施壓行為)和對象選擇(不是隨機而是證人的特定關係人)。
Q7受害者該怎麼啟動本條保護?▾
向承辦檢察官報告施壓事件並聲請證人保護法措施,請求將本條納入追訴。
Q8本條和組織犯罪條例第 6 條怎麼適用?▾
若施壓行為屬黑道組織集體行動,可疊加組織犯罪加重,刑度暴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法 172-1(賄賂證人) | 刑法 172-2(脅迫證人) |
|---|---|---|
| 施壓手段 | 行求、期約、交付不正利益 | 實施犯罪行為(恐嚇、傷害、毀損等) |
| 對象範圍 | 限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通譯本人 | 證人本人 + 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旁系血親、二親等姻親、家長家屬、未婚者、密切關係人 |
| 處罰機制 | 獨立罪刑(具體年度) | 依所犯之罪加重二分之一 |
| 刑度天花板 | 固定上限 | 視原犯罪而定,可能極重(例如殺人罪加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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