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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49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之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產品訂有有效日期者,其紀錄應保存至各該批成品有效日期後三年,且自紀錄作成日起不得少於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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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49 條規定:「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製造業,依本準則規定所建立之紀錄,應至少保存五年;產品訂有有效日期者,其紀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