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 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修復機關、機構或團體應於受轉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如需另以專案續行或轉介其他專業機構修復等必要情形,得提出建議,經法院評估後延長之。但以延長二次,每次三個月為限,如修復程序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應予終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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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轉介進行修復式司法,修復機關、機構或團體應於受轉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如需另以專案續行或轉介其他專業機構修復等必要情形,得提出建議,經法院評估後延長之。但以延長二次,每次三個月為限,如修復程序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應予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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