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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23-1 條

  1. 1.要保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強制執行之標的。
  2. 2.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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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23-1 條保障要保人壽險解約金合計未逾門檻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建立債務人最低保險保障防線。

Q · 欠債被催,我的壽險解約金會不會被法院扣走?

依保險法第 123-1 條(2025 年 6 月 3 日施行),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壽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加總後未逾「最近一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最高標準 × 1.2 × 6 個月」之金額者,法院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另外金管會公告之基本保障型保單,解約金完全不可扣押,不受門檻限制。算錯就會白白被扣,務必自己加總並比對當年度公告。

白話解讀

2025年6月3日,台灣保險法多了一條可能救你命的條文。在這之前,欠債被追的人有一個噩夢:法院可以強制解約你的壽險保單,把解約金拿去還債。你繳了二十年的保費,保障瞬間歸零。現在這條新法劃了一條底線:如果你所有壽險保單的解約金加總起來,沒有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乘以6個月」的最高標準(大約十幾萬,每年金額會調整),法院不能碰這筆錢。第二項更進一步: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基本保障型保單,不管解約金多少,一律不得扣押。這條的意思很直白:你可以欠債,但你不能連最基本的保險保障都沒有。這是法律在你最底層的生存防線外面,又加了一道保險的防線。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23-1 條於 2025 年 6 月 3 日增訂施行,建立人壽保險解約金強制執行豁免制度。第一項規定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壽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合計未逾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2 倍乘以 6 個月最高標準者,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基本保障型保單,其解約金完全免於強制執行,不受金額門檻限制。本條體現債權實現與債務人基本保險保障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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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那個門檻金額到底是多少?每年都不一樣嗎?

對,每年不一樣。計算方式是:取衛福部或各直轄市政府最近一年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中的最高標準,乘以 1.2,再乘以 6 個月。例如若最高標準的每月最低生活費是 19,649 元,門檻大約是 19,649 × 1.2 × 6 ≈ 141,473 元(本數據請以現行法公告為準)。內行人提示:這個數字你要自己算,不要問銀行也不要問催收公司。

Q2我有三張壽險,是每張分開算還是合計算?

合計算。條文寫的是「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意思是你名下所有壽險保單的解約金要加總,跟門檻比較。所以三張保單各 5 萬解約金,合計 15 萬就可能超過門檻。內行人提示:有些人在被追債前把保費高的保單解約只留小額保單壓在門檻以下,這種操作要非常小心,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脫產行為而撤銷。

Q3這條是 114 年才增訂的,之前的舊案怎麼辦?

本條適用於法律施行後的執行程序。如果你的保單在本法施行前就被扣押了,可以搭配第 123-2 條的過渡條款(施行後 3 個月內可行使介入權)來處理。但若扣押程序已執行完畢(保單已解約、款項已分配),就無法回溯適用。內行人提示:若你正處於消債更生或清算程序中,本條施行後應立即向法院主張保單的最低保障,時機非常重要。

Q4保險法第 123-1 條是什麼?

2025 年 6 月新增條文,建立壽險解約金強制執行豁免制度,劃定債務人最低保險保障門檻,並授權主管機關公告全面保護的基本保障型保單。

Q5解約金扣押門檻怎麼算?

取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最近一年公告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中最高標準,乘以 1.2 再乘以 6 個月,得到當年度門檻金額,約十四萬左右且每年調整。

Q6什麼是基本保障型保單?

由金管會公告之具基本保障功能壽險保單,受公告者解約金完全免於扣押,不受第一項金額門檻限制。是否屬之要查金管會公告清單。

Q7壽險解約金被扣押會怎樣?

保險公司收到扣押命令後,要保人有可能被迫終止契約,解約金被法院扣劃用於清償債務,保障瞬間歸零。本條施行後低於門檻或屬公告保單者得免此後果。

Q8收到法院扣押命令該怎麼辦?

第一步列出所有壽險保單;第二步加總各保單解約金;第三步查當年度門檻;第四步比較金額;第五步依強執法第 12 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附保單解約金證明。

Q9怎麼查我的保單解約金?

登入各保險公司 APP 或致電客服,或向保險公司書面申請解約金證明。保留紙本證明以利向法院主張。

Q10怎麼計算門檻金額?

查 mohw.gov.tw 衛福部社會救助公告,取最新一年各縣市公告中最高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 1.2 × 6。例 19,649 × 1.2 × 6 ≈ 141,473 元(實際以當年度公告為準)。

Q11怎麼向法院聲明異議?

收到扣押命令 10 日內,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向發出命令的執行法院遞交聲明異議狀,附保單解約金證明 + 門檻計算說明 + 主張本條保護的法律依據。可下載書狀範本套用。

Q12保險法 123-1 vs 強制執行法 122 差在哪?

強執法 122 是「維持生活所必需」之概括規定,金額認定靠個案;123-1 是壽險解約金的量化專門條款,門檻明確可計算。兩者可同時主張,123-1 是強執法 122 在壽險領域的具體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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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範圍壽險解約金合計未逾門檻者金管會公告之基本保障型保單
金額限制受門檻限制(約十四萬,隨年度公告調整)不受金額限制
適用對象所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壽險契約限主管機關公告清單內保單
保護效力未逾門檻部分免扣押,超過部分可扣押解約金全額免扣押
主張方式計算門檻 + 聲明異議出示保單屬於公告清單 + 聲明異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國

🇹🇼 TW保險法第 123-1 條(本條)
🇯🇵 日本民事執行法第 152 条 / 保険業法関連保護
🇰🇷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246조 제1항 제7호(보장성보험금 압류금지)
🇨🇳 中國保險法(無直接同等條文,部分透過民事訴訟法 + 強制執行司法解釋處理)
🇩🇪 德國§ 35 VVG(Pfändungsschutz Lebensversicherung)+ §§ 850, 850b ZPO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132-14(insaisissabilité de l'assurance-vie)
🇺🇸 美國Texas Insurance Code § 1108 / Florida Statutes § 222.14(state-by-state insurance exemption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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