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2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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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23-1 條保障要保人壽險解約金合計未逾門檻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建立債務人最低保險保障防線。
Q · 欠債被催,我的壽險解約金會不會被法院扣走?
看合計金額,低於約十四萬就動不了
依保險法第 123-1 條(2025 年 6 月 3 日施行),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壽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加總後未逾「最近一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最高標準 × 1.2 × 6 個月」之金額者,法院不得扣押或強制執行。另外金管會公告之基本保障型保單,解約金完全不可扣押,不受門檻限制。算錯就會白白被扣,務必自己加總並比對當年度公告。
深度解讀
2025年6月3日,台灣保險法多了一條可能救你命的條文。在這之前,欠債被追的人有一個噩夢:法院可以強制解約你的壽險保單,把解約金拿去還債。你繳了二十年的保費,保障瞬間歸零。現在這條新法劃了一條底線:如果你所有壽險保單的解約金加總起來,沒有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乘以6個月」的最高標準(大約十幾萬,每年金額會調整),法院不能碰這筆錢。第二項更進一步:主管機關公告的特定基本保障型保單,不管解約金多少,一律不得扣押。這條的意思很直白:你可以欠債,但你不能連最基本的保險保障都沒有。這是法律在你最底層的生存防線外面,又加了一道保險的防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要保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逾名詞
- 扣押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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