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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2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要保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強制執行之標的。
  2. 主管機關為推動提升基本保險保障政策,公告之人壽保險契約,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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