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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11

  1. 1.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時,應確保公司與受託之外部催收機構及所屬人員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融資租賃公司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機制。
  2. 2.外部催收機構如遭金融消費者申訴,融資租賃公司應積極處理並即時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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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脅迫名詞
  • 騷擾名詞
  • 詐欺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名詞
  • 申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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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11 條規定:「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催收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應確保公司與受託之外部催收機構及所屬人員不得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