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由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蓋補償機關之印信: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四、協議處所及協議成立之日期。 五、補償機關及金額。 六、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拋棄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其他補償請求權等其他重要事項。
- 前項協議書,補償機關應於協議成立之翌日起三十日內送達請求權人或代理人,並作成送達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