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資訊並檢附相關資料,向補償機關提出: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合法立案證明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 四、請求補償之標的、受損事實、理由及證據。 五、請求補償之金額。 六、補償機關。 七、提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