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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資源調查及保育措施執行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執行海洋生物資源調查或實施保育措施,致公、私有土地、處所或海域之所有人、使用人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者,該所有人、使用人得向補償機關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於請求權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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