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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許可計畫之辦理情形,申請人對於稽查應予配合。
  2. 申請人經稽查未依許可計畫執行,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改善。
  3. 計畫執行人員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之證件,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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