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經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為調查回復原狀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賠償義務人負擔。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申請人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規定,經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為調查回復原狀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賠償義務人負擔。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