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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庇護區之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內申請許可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之方式: 一、養殖或採捕申請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開會審查。 二、開發利用申請案件:應邀請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開會審查。但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者,得採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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