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7開新分頁第 一 節 辦公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7開新分頁第 二 節 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13開新分頁第 三 節 身心健康防護 §19開新分頁第 四 節高風險職務之安全衛生防護 §22開新分頁第 三 章 不法侵害事故之處理 §28開新分頁第 一 節 通則 §28開新分頁第 二 節 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 §31開新分頁第 四 章 通報與建議 §40開新分頁第 五 章 監督與檢查 §43開新分頁第 六 章 附則 §46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六 章 附則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50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