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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經上級機關查命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應通報保訓會並要求其提出檢討改善報告,調查相關人員違失責任,違失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亦同。
  2. 依本辦法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著有績效者,各機關得予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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