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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對其所屬機關應辦理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實施抽查,每年至少一次。
  2. 遇有突發、重大危急或其他必要狀況,各機關對其所屬機關執行職務之工作場所、機具設備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得實施專案抽查。
  3. 前二項定期及專案抽查作,應作成報告並提出改善期限及建議作為,交由所屬機關防護委員會督導改善;主管機關已組成諮詢會,報告應提交諮詢會,研議改善措施建議後,交由所屬機關防護委員會督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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