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有重大災害或死亡時,應通報保訓會。
- 前項所稱重大災害,指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須住院治療者。
- 前項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指於工作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指於工作場所發生工作者罹災在一人以上,且經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