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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42

  1. 1.各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有重大災害或死亡時,應通報保訓會。
  2. 2.前項所稱重大災害,指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須住院治療者。
  3. 3.前項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指於工作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三人以上者;所稱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者,指於工作場所發生工作者罹災在一人以上,且經醫療機構診斷需住院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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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稱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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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42 條規定:「各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有重大災害或死亡時,應通報保訓會。前項所稱重大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