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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36

  1. 1.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之原則,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2. 2.調查人員及參與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申訴人、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 申訴名詞
  • 鑑定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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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6 條規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