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超然獨立,秉持客觀、公正及專業之原則,給予申訴人、被申訴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訪談申訴人、被申訴人、其他相關人員時,調查小組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二、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應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三、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 調查人員及參與處理職場霸凌事件之人員就申訴人、被申訴人、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