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機關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 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 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