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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37

  1. 1.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機關並應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2. 2.前項調查報告應送防護委員會,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申訴要旨。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證人與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3. 3.申訴人或被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申訴名詞
  • 要旨名詞
  • 證人名詞
  • 物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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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7 條規定:「調查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機關並應通知申訴人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