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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交由機關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2.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上級機關備查。
  3. 職場霸凌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時,其調查報告、相關事證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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