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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不法侵害事故之處理
>
第 二 節 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
>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3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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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委員會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
申訴
成立
與否
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交由機關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調查報告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上級機關備查。
職場霸凌行為人為機關首長時,其調查報告、相關事證及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於決定作成日起七日內送保訓會。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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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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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辦公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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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執行職務之安全衛生設施及防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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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身心健康防護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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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高風險職務之安全衛生防護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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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不法侵害事故之處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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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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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職場霸凌之申訴及處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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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通報與建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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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監督與檢查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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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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