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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40 條
- 1.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除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且應隨時提高警覺,加強應變制變能力。
- 2.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心健康之不法侵害,應即通報機關防護委員會或長官。
- 3.公務人員於知悉機關或執行職務場所有發生安全衛生重大危害之虞,或機關所採行之防護措施有瑕疵時,應即通報機關防護委員會或長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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