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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各機關因接獲被霸凌公務人員申訴而知悉時: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三)對行為人為當之處理。 二、各機關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霸凌公務人員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三)依被霸凌公務人員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四)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2. 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機關得依公務人員人事法令規定,調整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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