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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35

  1. 1.各機關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各機關因接獲被霸凌公務人員申訴而知悉時: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三)對行為人為當之處理。 二、各機關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時: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霸凌公務人員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三)依被霸凌公務人員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四)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辦公場所。
  2. 2.職場霸凌行為人涉及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者,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調整職務之必要時,機關得依公務人員人事法令規定,調整其職務。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申訴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不法侵害名詞
  • 期間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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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5 條規定:「各機關於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或至遲自申訴人提起申訴時起,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