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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4-3 條
- 1.證券商簡易分支機構得辦理之營業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財富管理業務。 二、證券經紀業務之招攬及開戶前置作業。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業務。
- 2.證券商簡易分支機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有關分支機構之規定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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