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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商設置標準24-3

  1. 1.證券商簡易分支機構得辦理之營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財富管理業務。 二、證券經紀業務之招攬及開戶前置作業。 三、其他經本會准業務。
  2. 2.證券商簡易分支機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有關分支機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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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設置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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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 24-3 條規定:「證券商簡易分支機構得辦理之營業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財富管理業務。 二、證券經紀業務之招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