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快速跳轉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4-3 條

  1. 1.證券商簡易分支機構得辦理之營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財富管理業務。 二、證券經紀業務之招攬及開戶前置作業。 三、其他經本會准業務。
  2. 2.證券商簡易分支機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有關分支機構之規定辦理。
用 AI 讀這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