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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 2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簡易分支機構得辦理之營項目,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財富管理業務。 二、證券經紀業務之招攬及開戶前置作業。 三、其他經本會准業務。
  2. 證券商簡易分支機構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有關分支機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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