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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5-1

  1. 1.地方軍事法院置國防法務官若干人,專任官兵權益保障會委員,掌理軍人復審再申訴事件之審議。
  2. 2.地方軍事法院得指定庭長兼任官兵權益保障會組長,監督並分配國防法務官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國防法法規
  • 復審名詞
  • 再申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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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第 5-1 條規定:「地方軍事法院置國防法務官若干人,專任官兵權益保障會委員,掌理軍人復審及再申訴事件之審議。地方軍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