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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各級軍事法院組織準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軍事法院置國防法務官若干人,專任官兵權益保障會委員,掌理軍人復審再申訴事件之審議。
  2. 地方軍事法院得指定庭長兼任官兵權益保障會組長,監督並分配國防法務官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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