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已發給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申請文件及資料有隱匿或不實之情形。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訪視或查對。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四、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已發給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申請文件及資料有隱匿或不實之情形。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訪視或查對。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四、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