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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6-2

連續發生天然災害,且災損嚴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連續天然災害者,其救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民前已提出申請者,其後發生之天然災害,得免重複提出申請。 二、連續災害之各災害申請案件,鄉(鎮、市、區)公所或工作站得合併審理,並合併計算其所受災損。 三、連續災害之現金救助以一次為限。但短期作物已重新耕,屬不同產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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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合併審理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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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6-2 條規定:「連續發生天然災害,且災損嚴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連續天然災害者,其救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